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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成长“天花板” 山东试行“新八级工”制度
来源: 更新时间: 2023-07-12 16:04:33

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赋予企业人才评价话语权、打破技能人才成长“天花板”,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在企业试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中试行。
《通知》要求,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应在以技能人员为主体的规模以上企业中实施;首席技师评聘试点应在已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的企业中实施;优先选择具有行业代表性,拥有核心竞争力,能引领产业技术发展,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工作基础扎实的龙头骨干企业,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试点。
什么是“新八级工”?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提出在现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五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序列基础上,向上增设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向下补设学徒工,形成“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
从“五级”到“八级”,不是简单地变“数”、增“量”,而是职业技能等级体系的架构重组,是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的通道拓宽。
用什么人才、如何评价人才,企业最有发言权。这是山东省“新八级工”的特点之一,即赋予企业人才评价话语权。
《通知》从等级(岗位)条件、评价标准、评价办法等方面,最大限度赋予企业自主权。在等级(岗位)条件方面,明确学徒工的评价条件,由企业自行设置;提出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基本要求和优先考虑条件。在评价标准方面,允许企业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要求基础上,结合工种(岗位)特点,自主确定各等级(岗位)评价标准或开发评价规范。在不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基础上,可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申报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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