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印发《天津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该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2029年7月31日废止。
新型学徒制是指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培训院校参加的原则,通过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等方式,组织企业开展高质量学徒培训,支持企业职工提高岗位技能的技能人才培养新模式。本办法所称培训院校包括职业学校、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培训机构等。
学徒主要从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员工中产生,由企业根据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学徒主要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能人才,培养期一般为1至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新型学徒制培养内容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常识、创业创新、健康卫生等。
该办法规定,企业应当通过师带徒的方式进行培养,选拔企业导师,每名导师原则上带徒不超过8人。培训院校应当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养方式,对学徒进行系统的专业理论培训和有针对性的技能实训,每个教学班原则上不超过40人。新型学徒制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0课时(含考核鉴定),在培训院校进行的专业理论和技能实训不得少于160课时(以下简称集中授课)。集中授课可以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线上课程应当通过经市人社局遴选的线上培训平台开展,不超过集中授课课时的50%,线下课程应当录制不低于25%课时的技能实训视频。职业学校开展的线下课程可以全部或部分安排在有条件的企业进行。
该办法明确,企业可以结合实际需求和学徒职业发展、技能提升意愿,采用举办培训班、集训班等形式,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管理,按照“一班一方案”开展学徒培训。学徒培养期满后,可以参加职业资格鉴定、技能等级认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证书(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结业证书)。
对完成新型学徒制培养、学徒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企业和培训院校获得的培训补贴资金,可以按规定自主开支使用。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应当按照与培训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院校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可以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