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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 市公安局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风险防控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更新时间: 2021-03-05 16:44:33
一、制定出台《措施》的背景和目的
近期,国内多地连续发生校外培训机构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关停,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我市也出现少数校外培训机构因经营不善停止办学,造成了消费者权益受损,影响了社会安全稳定。
为了防控校外培训机构办学风险,特别是防止因机构停办给学生利益造成损害,经市政府同意,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联合印发了《天津市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风险防控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的出台,完善了校外培训机构学费管理等有关政策规定,通过信息公示、信用等级评价、资金账户管理等手段,对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风险加以防控,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二、《措施》的涉及范围及主要内容
《措施》的涉及范围是本市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措施》共分八条,重点提出:
    (一)完善信息公示方式。采取“互联网+监管”模式,依托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发布校外培训机构信息。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采集校外培训机构的证照信息、培训类别、培训内容、招生对象、场地条件、教师情况,行政处罚记录、信用评价等信息,并及时上传至平台,供学生和家长了解校外培训机构办学状况;为了发挥查询与监督功效,平台信息将适时更新。
    (二)建立信用监管评价体系。市教委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评价体系,科学设计指标权重和评价方法,统一评价分级标准,强化评价结果和等级信息应用。
    (三)建立资金管理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设立学费专用账户,并承担保障其学费专用账户内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防范办学风险;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开户银行签署协议,按照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约定对大额资金异动的管控、最低存款余额的监督等措施。
    (四)规范合同使用。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校外培训机构和学生家长中,推广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可以采取电子文书形式签订培训服务合同。
    (五)加大宣传告知力度。市教委负责制定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提醒函,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在新学期开学时、放假前或者适时发放给每位学生家长;重点提醒学生和家长要提高自我保护和风险责任意识,自觉抵制各种“优惠”诱导,避免学费大额投入给自己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六)提高审批服务质量。审批机关要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资质审查,拟设立新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其已举办的民办学校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已举办学校因经营不善倒闭,且在校生和教师未得到妥善安置的,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七)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联合执法,重点检查校外培训机构学费的收取及使用情况,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违规办学行为,要及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处罚结果要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评价体系,并实现与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联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八)完善防范化解风险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参加的校外培训机构防范化解风险联动机制。对存在重大办学风险的校外培训机构,各部门要加强合作,畅通信息共享和推送渠道,密切注意各种动态,认真分析发展态势,针对出现的各类突发情况,统筹协调,精准施策,开展应急处置;同时,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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